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民防协会(英文名:Guangzhou Civil Defense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本市从事民(人)防建设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探索民(人)防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新课题、新技术,为我市民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并接受广州市民(人)防办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市(区)民(人)民防部门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 对民防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六)开展民(人)防学术理论研究;
(七)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开展交流和促进民防业务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行政部门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从事人民防空业务及相关工作,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影响和工作经验;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从业相关证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无正当理由,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刊物等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诚信 。
第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万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个人会员不缴费。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行政部门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行政部门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对取消理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四)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特别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
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审议本会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理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九)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行政部
门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经理事长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企业或参股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等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的秘书长列席上述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担任理事长、秘书长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协会任职的应由原工作单位按干部任免权限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理事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理事长任期为上任理事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二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理事长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若正式党员不足3名或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建立党小组或按党建工作实际归属情况,由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所在地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或联络员。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0 月 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